我国新律师行业会员违规处分规则的处分内容更加全面具体--- 凌 波律师
2017-11-26 11:55:15
【侵权实施】
被投诉会员石某,系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民事案件,曾代理何某申请对吴某民间借贷债务人曾某购买的奥迪A7轿车(新车,价值70多万元)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债权转让协议》中何某的签字系石某律师所签,该协议显示的合同主体为吴某及何某,该协议载明吴某将其债权转让给何某。《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何某的签字也系石某所签。《质押承诺书》除落款处签名外的内容由石某书写。
石某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民事案件,其行为属于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以上事实有某县法院《民事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质押承诺书》、账户流水、石某的答辩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石某承认何某曾将该车辆交给他保管过一阵,并称可以将车归还,但至今占用使用一年多没有归还。另外投诉人称石某收到债务人曾某偿还的35万元,但石某不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比例扣除律师风险代理费后剩余的现金支付给吴某,石某却辩解该款是债务人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吴某的,且有银行付款凭证。
【处理情况】
对被投诉会员石某律师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因本案查处而产生的费用3000元,由被投诉会员石某律师承担,被投诉会员石某律师所在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先行缴纳,缴纳以后可以向被投诉会员石某律师追索。
被投诉会员石某律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复查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九)款的规定,《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第三十三条、《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案件查处费用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案例评析】
由于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没有规定律师协会在进行处分的同时,可以责令违规会员返还收取的费用和违规占有的财物,如果投诉人要主张这些权利,只有依法诉讼。所以,上述处分案件无法在处分时责令被投诉会员返还占有使用的债务人的汽车和无法责令返还占有的债权人的现金(如果占有现金成立的话)。2017年3月31日施行的最新修订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六条新增加规定了“律师协会决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违规会员接受专门培训或者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是指要求违规会员依据律师协会的处分决定或者整改意见书履行特定义务,包括:(一)责令会员向委托人返还违规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三)责令会员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或者实物”这就为律师协会处分时责令被投诉会员返还财物现金和返还收取的费用提供了处分依据,同时也为投诉人或被侵权人提供了减少诉讼主张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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