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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灾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不能赔偿吗?

2012-07-10 10:47:09

洪灾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不能赔偿吗?如果有避免洪灾发生义务的当事人放任或疏于洪灾的发生而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当然,这里的义务当事人也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凌 波  律师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 )通川民初字第57

    原告张轩,男,生于196934日,汉族,宣汉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333号。

    委托代理人凌波,四川蜀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罗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德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君,男,生于1974110,汉族,渠县人,大专文化,住达州市南外西环路616号,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舜,男,生于19681011日,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公司职工,

住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一村5-503

    原告张轩与被告四川罗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12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轩及其诉讼代理人凌波被告四川罗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许君、刘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轩诉称:被告在修建罗江口水电站时,将原告酒厂所在位置确定为蓄水位下线,属于拆迁范围2004年下半年,被告及有关部门将原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实地丈量后,采取冷、拖的办法,长达二年多未具体实施拆迁,直至2010718日特大洪灾发生,又加之被告未通知不开闸泄洪,未告知原告防洪搬迁、转移财物,致原告酒厂全部被淹,造成财物损失即1个大缸的酒精15吨计价101250元,大酒缸1个计价15000元,2个小缸的酒精1吨计价40500元,3个大酒缸1100斤计价5062.5元,121个胶桶的酒32670斤计价11 0211. 00元,胶桶121个计价9680元,4个铝桶计价1000元,4个电机的维修费65元,5-20斤胶壶损失2300元,酒精10件计价950元,糖化酶10件计价1500元,到河南进货6天的开支1800元,停产经营损失87480元等共计386973元,对此损失被告负有全部过错责任。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洪灾损失386973元及资金利息。

    原告张轩提供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房产证、黑龙桥酒厂执照复印件、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河南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证明一份、称重单一份、7·18洪灾情况事项损失记录、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3社及村镇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于汉路、曹斌证明各一份、对曹斌的调查笔录、照片6张。

    被告四川罗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报称的损失不实,原告酒厂所在房屋确在罗江口电站蓄水位内,属拆迁范围,但7.18事件是特大洪灾,是众所周知的,导致原告酒厂被淹,与被告无关,且达州市人民政府从7.17上午8时就开始发布防汛公告,并且是滚动发布,原告自身疏于安全防护导致在洪灾中受损,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土地统征协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2010年汛斯雨情和水情通报、(张轩)房屋拆迁安置卡、罗江口电站闸门运行记录、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讯公告1-9号复印件、川府办发电2005) 105号通知。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轩于2004年开办的君塘乡黑龙桥酒厂,厂址位于君塘镇滴水村5社张轩的私房,并在职能部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酒类产销许可证。2010715日,张轩以宣汉县君塘乡黑龙桥酒厂名义在河南焦作市河阳酒精买业公司购买酒精39.04吨,单价6150/吨,共计付款240096元。于2010717日上午8时许运回酒厂,将该批酒精存放到酒厂的罐缸和桶里。酒厂所在地2003年因实施罗江口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被划为罗江口电站委托达州市征地事务中心对该片区进行拆迁,当时因房屋补偿款存在争议未拆迁安置。2010716日晚19时至198时,达州市普降暴雨和大暴雨,全市渠江、巴河、州河等主要江河普遍涨水,沿河淹没特别严重,形成“7·18”洪灾。20107178时,达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第1号防汛公告,全市启动防汛应急2级响应,同日2030分,又发布汛情公告“请沿河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全力做好防灾避险和救灾工作,并接连在20107187时、9时发布汛情公告,请沿河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做好防范特大洪水的准备;此后又连续至71815时,共发布9次汛情公告,并在达州电视台滚动播出。718日下午2时许,张轩所在酒厂房屋开始进水,直至将房屋淹没,该房屋距未被淹没的宣罗公路约50米,由村道连接。721日,君塘镇有关人员汇同罗江口电站工作人员到张轩家查看损失,计有大罐1个(容量15吨,不能用),小罐2个(容酒量3吨),大酒缸3个(容酒量0.75吨),胶罐142个(容酒量各0.135吨),胶壶计2300元,酒糟10件(每件95元),糖化酶10件(每件150元),并制作了“宣汉县有关7.18洪灾受灾情况事项损失记录”。灾后,张轩多次找罗江口水电站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双方酿成纠纷,张轩诉讼至法院,请求解决。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达中终字第825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轩所经营的君塘乡黑龙桥酒厂在“2010.7.18”洪灾中被淹没的事实属实,予以认定。张轩所有的黑龙桥酒厂系在罗江口电站涉及的蓄水位内而属拆迁范围,虽因未拆迁在“7.18”洪灾中受损,但并非因罗江口电站蓄水所致,且在“7.18”洪灾来临前,政府部门也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沿河市民采取自救措施,而原告未采取有效措施自救,是引发酒厂受损的根本原因,罗江口电站在洪灾中并无过错,为此,张轩所有的酒厂受损与罗江口电站并无因果关系,其主张的所遭受损失系罗江口电站的过错所致的理由不成立。罗江口电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张轩负担。

宣判后,张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为:1、原判认定上诉人在“7.18”洪灾来临前未采取有效措施自救,不能成立,有证人证明上诉人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抢救。2、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在洪灾中无过错是错误的。罗江口电站不依法进行拆迁补偿,不积极履行拆迁义务,将酒厂置于危险中,洪水来临,又未履行通知义务,无任何抢救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原判认定酒厂受损与被上诉人无因果关系错误,不修电站,酒厂不会淹。4、拆迁不是行政行为,是商业开发。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查明:根据张轩提供的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折活期明细账查询结果》记载的汇款记录、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收条》正证明张轩购买酒精39.04吨单价6150/吨、张轩与罗江口电站职工赵某2010721日查看损失现场形成的《宣汉县有关“7.18”洪灾受灾情况事项损失记录》、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3社、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村委会、宣汉县君塘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本院确定张轩的酒厂在“7.18”洪灾中收到的损失为:1个大罐的酒15吨(每吨6150元),计价92250元;1个大酒罐,计价15000元;2个小罐的酒6吨,计价36900元;3个大酒缸的酒1500斤,5062.5元;121个胶桶的酒32670斤,计价110211元;121个胶桶9680元;5-20斤的胶壶(原价4000元,下剩1700元),损失2300元;酒糟10950元;糖化酶101500元;电机维修费65元。共计:273918.5元。二审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轩所有的黑龙桥酒厂位于被上诉人罗江口电站的蓄水位内,属拆迁范围,罗江口电站委托达州市征地事务中心对该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因房屋补偿款存在争议,张轩不同意原补偿方案而未拆迁。导致张轩酒厂损失的危险源虽然是洪灾,但罗江口电站在张轩的房屋未拆迁情况下就修建电站蓄水,放任蓄水范围内被拆迁人财产损失危险的发生,对导致张轩酒厂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张轩在“7.18”洪灾来临前,不注意防灾避灾,在政府部门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沿河市民采取自救措施的情况下,仍未吃去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自救,加之张轩酒厂遭受损失的部分存在折旧因素,本院确定由上诉人张轩自行承担主要责任(60%),即273918.5x60%=164351.1元。被上诉人罗江口电站承担次要责任(40%),即273918.5x40%=109567.4元。张轩主张到河南进货6天的开支18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停产经营损失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张轩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1)通川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张轩因酒厂被淹的损失273918.5元,由被上诉人四川罗江口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赔偿张轩109567.4元。其余损失164351.1元由上诉人张轩自行承担。

三、驳回上诉人张轩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赤炎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二审受理费2000元,共计4000元,由上诉人张轩负担2400元,被上诉人四川罗江口水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罗江电站应承担洪灾淹没张轩酒厂

全部赔偿责任的代理词

各位领导、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蜀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凌波作为洪灾受害者张轩的代理人,认为罗江电站应承担洪灾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如下,诚望充分采纳:

一、四川罗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是罗江电站的开发建设单位,是纯商业性质开发建设的业主,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仅是受其委托后通力配合,包括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见该司与达州市征地事务中心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被上诉人是委托人,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受托人,受托人从事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且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有监管的义务,行政机关从事的行为不等于只有行政行为,不能因是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没有依法拆迁,被上诉人就推卸自身的拆迁义务与责任。

二、罗江电站与库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当拆迁房屋的张轩,协商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系民事行为。

三、上诉人的君塘乡黑龙桥酒厂属于罗江电站库区红线范围,有该电站现场设置的界桩和酒厂房屋前后墙上电站写上的“拆”字(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即使不涨洪水,上诉人的酒厂也处于危险之中,而作为义务拆迁主体被上诉人却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是造成此次损失的根本原因。

四、200567日达州市征地事务中心在酒厂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和登记,并制作了《建构筑物清理登记表》20058月电站也单方制作了《房屋拆迁安置卡》。

五、2005年上半年电站与上诉人为拆迁补偿只谈了一次,因电站不依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张轩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而按住宅补偿,导致协商拆迁未果,至洪灾时长达5之久未拆迁却被淹没,其过错全部在于电站不依法拆迁补偿。未协商好拆迁补偿,不等于就可以不拆迁,作为义务拆迁人应及时通过再次协商、行政拆迁等多种手段消除潜在的洪灾危险。20113月一审审理期间,达州市国土部门对上诉人的酒厂按生产用房标准进行了拆迁,进一步说明2005年拆迁行为的不合法性,对于不依法的拆迁,上诉人当然有权拒绝,是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

六、电站本应先拆迁后建设,却边建设边拆迁,且对应当拆迁和有义务拆迁的酒厂潜在的洪灾危险,疏忽大意,不积极履行拆迁义务,无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上诉人的酒厂修建在罗江电站修建前,且经营了多年,电站的修建未依法先拆迁后建设,建设好后也不去积极拆迁,这就将酒厂置于洪水被淹没的危险中,其过错极为突出。

七、电站在洪水淹没前或淹没时均未履行通知义务,更未实施洪灾抢救。正因为电站是义务拆迁人,洪灾来临时其通知义务和抢险义务就显得尤为突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在通航河流上采砂和建设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电站应该建立报警机制和负责通知到相关人员。对于属于拆迁范围的拆迁户,被上诉人应该及时拆迁,未实施拆迁的应该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保障措施,更应该尽到最基本的通知义务。电站距离酒厂近在咫尺,在任何洪水危险来临时客观上完全能够做到通知义务和抢险。而根据曹和斌的调查笔录:“涨洪水前张轩、你等在黑龙桥居住或经营的几户人家得到有关撤离搬走东西财物的通知没有?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电视收不到达州台,也没有广播”,此处,电视无光纤网络信号和广播无通知,上诉人在洪灾前未接到电站的任何通知。同时,电站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去帮助张轩减少财产损失。

八、电站未修建前从古至今都未发生过此次特大洪灾,不修电站,洪水也绝对不会淹没酒厂,受害人张轩也从未想到这次洪水如是猛烈。洪灾本是自然灾害,是意外事件,是不可避免的,但电站设置的库存水“界桩”和电站再酒厂墙壁上写的“拆”字,就足以证明不涨洪水,库存水就可以淹没酒厂,当然电站便明知洪灾自然灾害完全能够淹没酒厂,由于其修建电站和不依法拆迁及怠于拆迁的人为行为三种因素,将酒厂置于必然的危险中而出现自然灾害的损失,显然是对自然灾害这种意外事件极为疏忽防范。如果电站先拆后建、及时拆迁和依法补偿,这种洪灾就完全可以避免。

九、上诉人在洪水来临时,力所能及地进行了抢救,但因酒精是液体,是罐装或缸装,不易于搬运,故而只抢救了极少酒精,张轩作为受害人没有过错。根据曹和斌的调查笔录:“2010718号涨洪水就把张轩黑龙桥酒厂头天下的酒精全部淹没了,淹时我在场……我看到张轩夫妇、于泽路夫妇、张轩之子张钧洛共五人在搬一些小东西,我也帮忙搬了一些空的塑料胶壶和其他人一起搬了21个胶罐的酒精”,“酒精是用的罐、桶装的,不便、也来不及撤离搬走,水进屋后的1个小时就差点把酒厂底楼淹完了”;于泽路的调查笔录:“我又接到张轩的电话,说你过来一下,帮忙搬一下货,水涨起来了水快进厂房了……我马上前去帮忙,当时已有好几人在帮忙,我记得有曹和斌……我们搬了一些易搬的物资……因为水势太猛,我们没有抢救太多的东西,就无法进酒厂搬了,因为已涨到离厂房地面半人高了”。

由此证明,上诉人张轩在洪水来临前和来临时及淹没时均力所能及地进行了抢救(包括自救和呼救及他人帮助抢救),如酒厂库房存放酒精的21个胶罐等小东西。但因酒精是液体,是较大的灌装或缸装,不易于搬运,且洪水来势凶猛,无法在洪水将至的短暂时间内异地搬迁,才会导致酒厂被洪水淹没而造成损失。因此,张轩是力所能及地尽最大努力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自救的。

十、洪灾导致张轩酒厂全部淹没,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86973元,由此也导致张轩酒厂破产和张轩穷困潦倒,一蹶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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