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波律师成功扭转一起死刑案件
2013-01-25 10:47:41
凌波律师成功扭转一起死刑案件
2008年8月上旬,胡某、与刘某、郭某共谋出资买卖毒品,同月8日,犯罪嫌疑人胡某去广东某地购买毒品,并发手机短信要求刘某、郭某将毒资汇到指定账户。刘某、郭某先后于分三次将5万元毒资汇给胡某。2008年9月2日下午,刘某携带毒品坐车到大竹,后转乘出租车回达州市,在达县某酒店门口被达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并搜缴毒品海洛因329.6克、麻姑0.35克,刘某被抓获,并在其租住地缴获了电子称一个、包装毒品的专用袋和吸管。
2008年12月4日达州市公安机关侦查结束,达州市公安机关认为,胡某于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2009年6月1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329.6克,甲基苯丙胺0.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胡某系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
2009年11月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胡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胡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依法报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蜀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凌波,在接受了该案胡某亲戚的委托后,作为胡某的辩护人,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胡某涉嫌运输贩卖毒品案律师意见书》对一审认定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证明结论不唯一;胡某家庭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方面发表了意见。
2012年12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参考了我所主任律师凌波律师的意见之后,撤销了对胡某的判决,改判为:胡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