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庭审 “非一般”的效果--赵明春
2018-01-19 09:32:36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9日, 刘X被成都X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电话雇请回公司上班(因2014年刘X在该司工作了一年),继续从事木工铣、钻等加工工作,并为刘X在公司附近租房居住。约定月基本工资7000元,另按工作量提成。
2016年6月16日下午3时许, 刘X在公司厂房工作时,右手无名指不慎被铣床机上的铣刀致伤。事发后,公司将其送至成都军建医院治疗64天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出院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刘X于2016年8月19日出院,手指于1月后看康复情况,如未康复好转,即继续治疗。次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刘X转帐9000元。随后刘X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双方在协商时,公司竟否认刘X不是其员工,不愿赔偿其任何费用。
2016年11月7日,刘X委托我所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3月28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公司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同年8月10日,该院判决确认刘X与成都X家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尔后公司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12月1日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公开审理了此案。
没料到,就在庭审后不到10天,公司代理律师便主动要求调解,这让刘X大感意外(因在此前,公司态度十分强硬,根本不认可劳动关系),后经几次协商,双方于2017年12月27日达成一致意见并到中院调解结案:公司分两次再支付刘X各项费用18万元。
【代理意见】
在案下列证据,证实如下法律事实:
1、公司同事杨X、张X的调查笔录证明事发前与刘X均住在公司为其租住的民房内及其工资组成、发放情况,证实在工作中要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事发当天(2016年6月16日下午3时左右),刘X在上班时不慎受伤后,被公司法定代表人派车送医院救治;2、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的亲笔承诺:刘X于2016年8月19日出院,手指于1月后看康复情况,如未康复好转,即继续治疗;3、2016年8月3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向刘X的银行转帐记录;4、2016年9月2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通过网银向的刘X转帐记录;5、2016年11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在刘X的借支工资10000元的签字确认;6、公司的派工单若干。
上列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受伤员工刘X按照公司的安排,从事有报酬的木工工作,平时居住在公司租住的房屋内,上、下班及工作中均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每月在定额工资的基础上再提成。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全部支付医疗费,出院时法定代表人亲笔作出承诺且先后给付下欠刘X的工资,并同意刘X继续借支生活。故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
调解结案。
【裁判文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6101号民事调解书。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但在实际生活中,类似事例不胜枚举,用工单位特别是家具业、建筑业,为节省成本,不但不与员工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而且在员工受伤后,千方百计否认与员工有任何关系,个别业主们认为:我不是故意让你受伤的,反正能把你医好就行了。无奈的员工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时,才发现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从仲裁、一审到二审确认劳动关系,再从仲裁、一审到二审判决具体金额,此期间不包括行政诉讼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一年半载是拿不到钱的,所以员工既要流汗,还要流血,甚至流泪。本案的用工单位当初的想法就是如此,即使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仍一再狡辩,坚决否认与刘X有劳动关系,其目的是拖延时间,但没料到二审法院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公开,很快就有了好的结果。
在中院签收调解书时,我们被法官告知:庭审直播后,很多网民电话法官,追问案件结果,还有热心网友索要员工代理人姓名、电话,准备帮助员工,个别性格火爆、率真的网友直接搜索公司地址、电话,然后谴责用人单位的无良行为,公司老板不甚其扰,所以让其代理律师尽快与我们协商,才有这么好的效果和结果,不然再等一年都不一定拿得到钱。
【结语和建议】
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公开直播庭审,不但可以直接、正面、当场约束庭审法官的言行,督促其依法履职、按律行权,还可以让公众随时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社会监督员”,同时对于唤醒公民的良知、保护弱势群体的影响极为深远,最重要的让无良的当事人感受到更多的社会约束。
建议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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