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冠律所结合律师行业作风建设开展学习张军部长讲话精神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2017-12-06 15:27:30
2017年12月2日,嘉冠律所在本所会议室结合律师行业作风建设召开学习张军部长讲话精神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职工月例会,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律师所主任凌波主持。
首先,律师助理王细美组织学习司法部部长张军在出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举办的“全国律协九届八次常务理事会”的讲话精神。大家一致认为过去律协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学习张部长的讲话,大家对律协作用的认识焕然一新,尤其是在对律所、律师的管理上将维权与惩戒并举,由过去的“宽松软”向“严紧硬”转变。凌波主任指出:对于律协而言是我们律师的自己的组织,我们律师群体是弱势群体,所以我们自己一定要遵章守纪,第一要靠我们律师自律,第二要靠我们律所加强管理,但在关键问题上要依靠我们自己的组织--律协,律师维权事件,律师管理等律协做了大量的工作,大家要充分信任律协。张怀金副主任说:各位律师在取证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刑事责任,现在很多律师都是一人参与调查取证,民事诉讼中也有很多虚假诉讼,一旦触及红线也要出问题,所以建议大家,取证最好去两人(便于有人作证),对待当事人,一定要发送风险告知书。大家以后在案件不明确的情况下,一定要审慎,要先行风险告知,最好在办案构成中写成工作日志,给当事人汇报时也能拿出相关资料,一定要严谨、小心。
其次,余海涛律师组织大家学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会议中,文友忠律师结合2017年11月19日省律协在成都教育宾馆报告厅举办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培训专题讲座内容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容易忽视的地方进行了详细讲解,并与大家一起讨论以下的问题:
第一、对于《规范》中第一条指出了该《规范》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说明该规范制定的权威性;对于该《规范》的内容来讲,该《规范》是全国律协组组制定的,是对我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最基本的规范要求,也是有关部门考察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否违规的参照。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
第二、《规范》第三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一条规定是对律师法上的相关规定的强调。
第三,《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独立行使辩护权,但这条有争议,实际上第三款上要求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鉴于此,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应当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不能当事人不认罪而为其作出有罪的辩护,这样无疑律师成为了公诉人。但是,律师可以在当事人认罪的情况下为其作出无罪辩护。因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只是相对的。
第四,《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帮助被告人串供。这一条是我们律师执业的一条红线。实践中,有些律师很容易忽视这一条而违规,导致触犯《刑法》第306条而犯罪。前不久青羊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律师伪造证据的案件,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第五、《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提纲》的内容,该规定内容详细,他指引我们从什么角度入手。我认为该《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讲,对我们更多是学习指引的作用,律师会见时往往对案件的管辖的问题没有注意、非法取证的问题、涉案财物问题、是否存在翻供的问题容易忽视,这恰恰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关键。
第六、《规范》第二十三条,律师法庭辩护方案应当提前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以防各说各语。
第七,《规范》第二十五条,对于与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是一个难点,相关法律规定极少,把握不注容易导致串供等风险。建议大家在会见被告人前最好提前阅卷,把最关键的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供述提取出来,只能针对被告人本人的供述,有针对性的向被告人进行核实。建议不要核实其他共犯的,否则存在串供嫌疑,律师向被告人核实证据要首先保护自己,不要带通讯工具等去会见。
第八、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如何向公诉机关调取被告人罪轻、无罪的材料、未移送的材料,如何发现上述证据的来源呢,所以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要向当事人详细询问案件材料,从中发现这些材料。
第九、《规范》第四节规定了如何阅卷的问题。对于该问题,规范规定有十四条具体的内容。这十四内容是阅卷必须要达到的要求,要求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重点看询问时间和地点,证人、鉴定人等是否具有资格的问题,还要对涉案财物查扣的问题进行核实等。
第十、《规范》第三十七条,提示我们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机密,在未审判公开前不得向案外人披露,实践中由律师因为将案卷材料交当事人家属查阅后对证人报复的案例,涉案律师肯定是倒霉了的。
第十一、《规范》第五节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必须要两位律参与,刚才说到的青羊区法院判决的二个律师伪造证据案,就是因为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公安机关已经调查了证人,该二位律师再次向证人取证,并引导证人作出不同的证言,这是犯的低级错误,我们要引以为戒。
第十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程序工作,《规范》由详细的规定和指引。审查起诉的辩护工作,主要从程序上进行。
第十三,《规范》第四章,是关于一审辩护工作。首先,庭前会议很重要,主要对程序进行审查,管辖、回避和证据。其次,在庭审中如何质证的问题,第四章中规定的很详细,对各项证据的质证分别进行了规定,如何质证,以及如何对待公诉人的证据突袭,体现了律师经验的很重要的标准;律师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已取得对被告人的谅解。
文友忠律师最后说,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对全国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规范指引,具有权威性,内容十分广泛和详实,需要大家认真学习,提高业务技能,防范职业风险。
最后,凌波主任指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行业指导规范,虽然不是惩戒规范但会作为审查律师是否作为过错的依据,对我们刑事案件的规范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虽然是刑事规范,但某些规定用于民商事案件,用刑事思维和方式在民商事上绝对有帮助;从安全保障角度上说,两位律师一齐取证或出庭,从案件本身业务上也能形成补充帮助,在遇到危险时也能互相照应。会后大家仔细研读,对我们的工作是有帮助的。
(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通讯员 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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